57365.com关于印发《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4-05来源:作者:
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
《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赣审办发〔20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二○○四年四月五日
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包括中期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厅2003到2007年审计项目计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厅负责管理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审计工作发展纲要和审计工作重点,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五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六条 审计厅中期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为目标,在所属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将被审计单位划分成一类重点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每年一审),二类重点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两年一审),三类一般性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对其进行两年以上审计一次)。中期审计项目计划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原则上不变,但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中期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必须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调整。
第七条 审计厅办公室作为省审计厅的计划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1月初根据审计中心工作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明确下年度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审计目标和重点,计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报厅领导批准后,发各业务处参考。
第八条 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中期审计项目计划指导下,由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署授权审计项目、领导交办审计项目和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构成。其中:审计厅年度自行安排的单个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应严格按照中期审计项目计划来确定;领导交办审计项目须经厅分管领导和厅主要领导确认接受后,为体现急事急办、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报厅办公室备案后,可以先审计,后调增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厅各专业审计处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厅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提出下一年度的安排意见和审计前调查报告,办公室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条 厅派出审计处不组织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若遇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在派出处管辖范围内的,由厅相关审计业务处牵头组织,派出审计处参与审计实施。
设区市级审计机关根据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以审计署下发的为准。
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厅有关专业审计处编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发。
第十二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省审计厅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厅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省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不断提升审计成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全省统一组织的行业和专项审计项目,以下发的全省审计工作方案为依据,不再另行授权。
第十三条 审计署授权和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制定审计方案。凡涉及市、县被审计单位审计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由厅办公室统一协调,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对省属单位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初集中审批一次。下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厅提出授权审计的申请,同时抄送厅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业务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厅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批复下级审计机关执行。下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质量。
第十五条 授权审计结束后,下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厅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未报送的可取消其下一年度被授权资格,审计厅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质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审计厅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和省属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厅有关专业审计处提出意见,送办公室协调办理,报厅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厅审批。
(三)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厅有关专业审计处和设区市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中旬前向审计厅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
《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赣审办发〔20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二○○四年四月五日
57365.com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包括中期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厅2003到2007年审计项目计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厅负责管理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市、县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审计工作发展纲要和审计工作重点,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五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六条 审计厅中期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全面审计、突出重点”为目标,在所属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将被审计单位划分成一类重点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每年一审),二类重点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两年一审),三类一般性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对其进行两年以上审计一次)。中期审计项目计划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原则上不变,但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安排的审计项目除外。中期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必须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调整。
第七条 审计厅办公室作为省审计厅的计划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1月初根据审计中心工作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明确下年度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审计目标和重点,计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要求,报厅领导批准后,发各业务处参考。
第八条 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中期审计项目计划指导下,由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署授权审计项目、领导交办审计项目和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构成。其中:审计厅年度自行安排的单个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应严格按照中期审计项目计划来确定;领导交办审计项目须经厅分管领导和厅主要领导确认接受后,为体现急事急办、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报厅办公室备案后,可以先审计,后调增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厅各专业审计处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厅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提出下一年度的安排意见和审计前调查报告,办公室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条 厅派出审计处不组织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若遇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在派出处管辖范围内的,由厅相关审计业务处牵头组织,派出审计处参与审计实施。
设区市级审计机关根据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省厅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以审计署下发的为准。
省审计厅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厅有关专业审计处编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发。
第十二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省审计厅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厅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省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不断提升审计成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全省统一组织的行业和专项审计项目,以下发的全省审计工作方案为依据,不再另行授权。
第十三条 审计署授权和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制定审计方案。凡涉及市、县被审计单位审计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由厅办公室统一协调,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对省属单位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初集中审批一次。下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厅提出授权审计的申请,同时抄送厅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业务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厅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批复下级审计机关执行。下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质量。
第十五条 授权审计结束后,下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厅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未报送的可取消其下一年度被授权资格,审计厅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质量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审计厅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和省属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全省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厅有关专业审计处提出意见,送办公室协调办理,报厅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厅审批。
(三)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厅有关专业审计处和设区市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中旬前向审计厅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